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著作权人转付报酬,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适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