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没有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为基础,协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一)以本台或者本台各频道(频率)本年度广告收入扣除15%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乘以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付酬标准,计算支付报酬的数额;
(二)以本台本年度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总量,乘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计算支付报酬的数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