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