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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