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03-11-24 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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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 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