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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