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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