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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