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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