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