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