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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