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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