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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