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