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