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