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