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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