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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