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