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