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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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
第十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二条 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三条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以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推动隔震减震装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明确通用技...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八条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抗震性能鉴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二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
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经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发放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选用抗震技术...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技术培训,...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机制,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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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提高,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设立建设工程抗震技术实验室和人才实训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加强对建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