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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