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提高,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