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