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设立建设工程抗震技术实验室和人才实训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融资等给予政策支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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