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