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机制,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地震风险分析,并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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