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技术培训,组织建设抗震示范住房,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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