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