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