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