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