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