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