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第一条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陕西、内蒙古(以下简称晋陕蒙)接壤地区开发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促进该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