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第三条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第三条 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必须兼顾国土整治和水土保持,执行“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