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第四条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第四条 防治水土流失,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