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第十三条 晋陕蒙三省(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成立水土保持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三省(区)人民政府委派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