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第十五条 罚款的幅度,由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协调机构拟订,报三省(区)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