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