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1-21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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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 第四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 第五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第六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 第七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是: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 第九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内容: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堆放、乱停放、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本区域城市容貌标准。现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第十一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门窗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设置。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 第十二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出现损坏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修... 第十三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含促销展台、帐篷)或者其他设施,应... 第十四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沿街和广场周边... 第十五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城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辆应当保持车内干净卫生。机动车、非... 第十六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及其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绿化带损坏或者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 第十七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展览、宣传、文化、体育、节庆及商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 第十八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或者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乱拉线缆。 禁止... 第十九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未经批准禁止在... 第二十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规格、色彩应当与城市街景协调,... 第二十一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设置规划。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第二十二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市区运输施工物料、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散体、流体物质的货运车辆应当密封、包扎... 第二十三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置夜景灯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二)设施安全、... 第二十四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夜景灯饰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夜景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 第二十五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水系应当体现北方水城风貌,实施生态用水补给工程,实现河湖沟渠贯通,改善城市生态。 城市水域...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 第二十七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维护,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 第二十八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鼓励、支持沿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 第二十九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处理水... 第三十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及时对城市主次干道实施机械化清扫作业和洒水降尘,并按照作... 第三十一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定点收集、日产日清、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收集城市生活垃圾的容器... 第三十二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 第三十三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 第三十四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清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 第三十五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头、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第三十七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 第三十八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 第三十九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第四十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以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程序,严... 第四十二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第四十三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