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未经批准禁止在桥梁、广场、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树木上设置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悬挂宣传品、标语等。
未经批准禁止在桥梁、广场、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树木上设置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悬挂宣传品、标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