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或者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乱拉线缆。
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粘贴。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户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
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粘贴。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户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