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或者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乱拉线缆。
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粘贴。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户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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