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及其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绿化带损坏或者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植树、整枝或者修剪绿地、绿化带等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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