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城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辆应当保持车内干净卫生。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按照标识停放。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室内或者院内作业,进出口硬化处理,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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