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含促销展台、帐篷)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以及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禁止占压城市道路私接道路斜坡等构筑物。
禁止封闭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一楼敞开式走廊。禁止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电梯。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以及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禁止占压城市道路私接道路斜坡等构筑物。
禁止封闭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一楼敞开式走廊。禁止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