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出现损坏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修复。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应当标明产权单位。各种井盖、沟盖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及时予以更换、正位或者补缺。道路两旁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器械、报刊栏、城市雕塑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出现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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