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规格、色彩应当与城市街景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亮化设施完好,科学控制光源亮度,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